大学刑法课_大学刑法课(二十二)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大学刑法课(二十二) (第6/14页)

   丧尽天良的事,但法官不会在这里审酌,会直接因为他满十八岁而给他应有的刑

    罚,不会因此减刑,即使他的充满中二的幼稚想法。」

    老师少见地露出沉重的表情歎气道。

    呵呵,我想郑捷桉的法官迫于社会舆论,一定会判他死刑的,但坦白讲,他

    就是个白目,不把别人的命当命,也不把自己的命当命,他就是不知为何而活才

    想杀人以求被判死刑,对这种一心求死的人判死刑意义何在?虽然他造成的后果

    很惨重,但是他真的罪大恶极吗?我倒觉得比口口声声说从政要件─清廉,

    却一拿就63万、3万的人渣不知道好上多少。

    别误会,我还是支持死刑或判郑捷死刑的,因为在目前阶段,我想不到一个

    更好的方法来抚平受害者和家属的伤痛。

    唉,其实这里很诡异,7岁又个月和刚满岁到底差在哪?满

    岁,却中二到不行的小屁孩一定就要负百分之百的责任,不能酌量减刑?幸好最

    后减不减刑还是得交给法官实际依情节酌减,也就是说即使岁以上犯法还是

    有很多减刑的机会,规定在刑法第57条。

    而未满岁犯下重大刑事桉件,法条规定是得减轻其刑,并不是应

    减轻其刑,其实不减刑也是可以的,所以不要再有未满十八岁不会被判死刑的

    迷思了。

    请看完一些虎烂情色的读者别一时精虫上脑做出无法挽回的憾事。

    不过我可以保证我的回忆录都是真的,跟邱毅委员的头髮、或太阳花学运中

    的香蕉一样真!「然后是争议最大的第十九条:项─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

    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第

    二项─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

    减低者,得减轻其刑。第三项─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

    用之。」

    老师边说着边悉悉嗦嗦地掏着包包,最后拿出一瓶金门5度陈年高梁酒来。

    「我们上次去唱歌,柯俊逸你喝了多少啤酒醉倒的?我记得是不是两杯?」

    老师问柯俊逸。

    不过他既然最后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