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存者(法医秦明·第5季)_分卷阅读47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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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卷阅读47 (第3/3页)

弃、藏匿。在这个案件中,自杀仍作为死亡方式存在,而碎尸则是一种匿尸手段。在警方明确死因后,只能追究男子毁坏尸体的刑事责任,而不能把‘杀人’罪名强加给男子。”

“你这故事,倒是说服我了。”陈诗羽说。

“我还没有说完呢。”我接着说,“其次,我们仍把‘碎尸’当成动词看。在法医学实践中,很多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选择的或者受到的致死外力作用,是会将尸体碎裂的。没有人敢说,自杀的人就一定要选择留全尸的方式,或者意外死亡的人一定会留下全尸。在爆炸、高坠、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或利用一些产生巨大机械外力的机器进行自杀等很多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尸体都会在致死因素施加的过程中发生碎裂。比如从数百米高空坠落,这样的情况会留全尸才叫幸运。”

“想想就有些毛骨悚然。”陈诗羽说,“真不知道这些自杀的人是怎么想的。”

我摊摊手,说:“我刚才说了,别人的心理活动,咱们永远也猜不到。我们只有接着科普。最后,我们把‘碎尸’当成名词看。法医在勘查非正常死亡事件时,经常会发现只有尸块,没有完整的尸体。但是如果一发现尸块就确定死亡方式是他杀,那就太简单了。岂不是谁都能来当法医了?比如投河自杀的尸体被船只螺旋桨打碎,江河边城市公安机关法医最常见的‘碎尸’就是这种。当然,在隐匿位置高坠,尤其是坠落中接触硬物的人,通常也会被报警人当作‘碎尸’。”

“看来,我也是犯了想当然的错误了。”陈诗羽说。

“如果不是实践的磨炼,这种想当然的错误谁都会犯。”我说,“所以,老百姓对警方就一些案件的死亡方式判断不能理解,也是情有可原的。我们警察要做的,不仅仅是严谨、科学、客观地判断死亡方式,更要把我们做的工作、做出结论的理由,原原本本地告知死者家属。我相信,大部分死者家属还是可以理解的。”

“可是,每起案件都要事先判断死亡方式吗?是不是太复杂了?”韩亮问。

我说:“事先判断是必需的,但是未必有你想象的那么复杂。很多案件,都是一眼可以看穿死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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