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性本善_分卷阅读70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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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卷阅读70 (第2/3页)

>如果上述假设成立,那么侯俞林的死就很有问题了。

交警队的事故报告上写得很清楚,没有刻意被人勾画涂抹的痕迹,现场处理事故的警察应该没有问题,这份报告可信度很高。郑木杨刚死不久,文沫就读过这份报告。报告内容详实,现场事故车辆受损位置也描写得很具体。

但是报告后附加的郑木杨的证词却是另一番光景。这份证词被反复涂改过,这很正常,一般人在受到强烈刺激后记忆暂失或细节模糊都是人的大脑对机体自我保护的本能反应。

文沫认真研读着这份证词。事故报告中的时间问题始终让她有些在意,从出事到报警,中间间隔了近一个小时,郑木杨的说法是出事后,两人的手机都因为损坏不能使用,他试图拦下别的车求救未果后徒步走到附近村庄借到手机才报警的。

这一细节从来没有人去求证它的真实性,也对,交通事故,车辆无人为损坏迹象,肇事司机没有逃逸,事故报告详实,交警的工作做得非常到位了。

但现在发生的事看来,这起交通事故中还是存在猫腻的。刑事案件侦破中一点点小的细节都不能放过,也许解开整个迷局的关键就在不起眼的小细节上。

所幸事故发生的时间还不算太长,文沫从通讯公司调取了侯俞林和郑木杨的手机通话记录。

郑木杨的大货车离开市区进入外环时,最后一个交通摄像头拍到他的时间是凌晨2点47分,事故发生地点距离摄像头7公里,按照出事时大货车刹车印推断,当时大货车时速在60公里/时,如果以为个速度平均估算,大货车在经过摄像头到出事地点用时在7分钟左右,也就是凌晨2点54分左右。

侯俞林的通讯记录显示,事故发生前,他正与188****6688的机主通话,而且在预估的事故时间之后仍保持了13分49秒的通话。

而郑木杨的证词中却说事故发生后,他试图用侯俞林的手机报警,可他的手机已经躺在血泊中无法使用了。这十多分钟的时间差足够做很多事,比如,与赵美惠聊聊。郑木杨在这十多分钟时间里,从最开始的出了事故着急救人,到最后,与赵美惠达成一致,十万块钱,买了侯俞林一条命,十万块钱,让他眼睁睁看着一个人在自己面前流尽身上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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