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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入沪(下) (第4/5页)
权,横被侵削。其他如纵使各项飞机在中国领土之内不法飞行,协助大规模走私,使中国财政与各国商业,同受巨大损失;以及种种毒辣之手段:如公然贩卖吗啡、海洛英,私贩枪械接济盗匪,使中国社会与人种,陷入非人道之惨境。此外无理之要求与片面之自由行动,不可胜数。受一于此,已足危害国家之独立与民族之生存,吾人敢信此为任何国家任何人民所不能忍受,以迄于今,吾人敢言中国之所以出此,期于尽可能之努力,以期日本最后之觉悟而已。及至卢沟桥事件爆发,遂使中国几微之希望归于断绝。由于日本大举扩张天津驻屯军,且屡于辛丑条约未经允许之地点施行演习。日本此种行动,已足随时随地引起事变而有余;而本年七月七日深夜,日本军队竟于邻近北平之卢沟桥,施行不法之演习,继之以突然攻击宛平县城。我守土有责之驻军,迫而为正当防卫;我无辜之人民,于不意之中,生命财产毁于日本炮火之下,凡此事实,已为天下所共见。日本之行动有深足注意者,即其口头常用就地解决,及不欲扩大事态之语调;而其实际,则大批军队及飞机、坦克车,以及种种新战争利器,由其本国及朝鲜与我东北,源源输送至河北境内。其实行武力侵略,向我各地节节进攻之事实,绝不能为其所用之语调,所可掩蔽于万一。中国政府于卢沟桥事件发生后,犹以诚意与日本协商,冀图事件之和平解决。七月十三日,我外交部曾向日本大使馆提议双方及时停止军事行动,而日本未与置答。七月十九日,我外交部长复正式以书面重提原议,双方约定一确定日期,同时停止军事动作,同时将军队撤回原驻地点。并曾声明:中国政府为和平解决此次不幸事件起见,准备接受国际公法或条约所公认之任何处理国际纠纷之和平方法,如双方直接交涉,斡旋,调解,公断等等。然而以上种种表示,均未得日本之置答。于此之际,中国地方当局为维持和平计,业已接受日本方面所提议之解决办法。中央政府亦以最大之容忍,对于此项解决办法,未予反对。乃日本军队于无可借口之中,突然在卢沟桥、廊坊等处,再行攻击中*队,并于本年七月二十六日致哀的美敦书,要求中*队撤出北平。此则予双方约定解决办法以外,横生枝节,且为吾人所万万不能接受者。于期限未至之前,以猛力进扑中国文化中心之北平,与中外商业要枢之天津。南苑附近,我驻军为日本轰炸机及坦克车所围攻,死亡极烈;天津方面,人民生命横遭屠戮,公共建筑、文化机关以及商店、住宅,悉付一炬。自此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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