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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27 (第1/3页)
相关证据。被告人周云坤原任瑶林镇镇长,在任期间曾收受建筑公司老板霍翔35万元,并将瑶林镇城乡风貌改造工程项目交给霍翔承建。案情到这里还只是个十分常见的受贿案件,但周云坤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周云坤仅是在镇政府会议上提出由霍翔来承建该工程的建议,最终是由全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并非其个人决定。二,周云坤与霍翔是表兄弟关系,涉案的35万元实为周云坤为购置新房而向霍翔提出的借款,双方仅是借贷关系。三,周云坤在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人员变相逼供的情况下形成,不具有客观真实性。针对第一点,周云坤利用职务之便为霍翔承建工程提供了便利毋庸置疑。针对第二点,在周云坤收受霍翔35万元之前,周云坤与其妻子就已将新房预付款付清,并且此时二人的银行账户中仍剩有数十万元存款,周云坤在收受霍翔35万元之后新购入一辆价值15万元的轿车,案发后,霍翔汇入周云坤账户的35万元中仍有24万元没有使用,并且双方都无法提供这笔借款的借条。针对第三点,侦查人员前后对周云坤进行过七次讯问,前四次周云坤均对自己的受贿行为供认不讳,但从第五次讯问开始翻供。通过查看第二次到第七次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并未对周云坤使用任何逼供手段,但唯独第一次讯问时的录像无法调出,周云坤称其正是在第一次讯问时遭受变相逼供,因此才做出有罪供述。而霍翔一直称自己汇给周云坤的35万元为借款,但也承认“如果周云坤没有帮自己的忙,自己不会将这笔钱借给他”。这个案子中,如果依照常理来看,周云坤明显具有受贿的行为,但经过补充侦查后,间接证据虽然充分,却仍缺少最直接最有力的定罪证据。赵悦看过了一审法院的审委会笔录,全部十三名审委委员中,有六名赞成周云坤应被认定犯受贿罪,七名赞成其应被认定为无罪,坚持两种观点的人数仅相差一人,最终周云坤被判无罪,云北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有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老实说赵悦也认为周云坤应被定为受贿罪,但无奈证据实在有些软,赵悦在笔记本上列了一排问题,打算在庭审中对周云坤进行讯问。赵悦专门找了贾庭长作为这个案子合议庭的审判长,贾庭长平时虽然是个老不正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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