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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189 (第1/3页)
具、用刑部位、等级都有规定,不能随便施行,如果违反规定而刑讯致人犯死亡的,要受不同程度的处罚。刑讯数满,犯人仍不招供、不能审得实情,则必须释放该犯人。当然,如果罪证确凿、人证物证俱在,犯人不肯招供而按规定又不能用刑(如享有特权的品官、老幼病残、孕妇等),则可以根据罪证定罪。3.碎款和录状:犯人的供状称“碎款”,大多零乱无章,是审判的第一手材料,一般不上呈,另由法官根据“碎款”仔细整理抄录出一份条理清楚的正式供状,由犯人签押,作为判决的正式依据。送报上级审核的案状,通常则又是从正式供状犯人签押,作为判决的正式依据。送报上级审核的案状,通常则又是从正式供状中抄出,称“录本”,有时只节录案情概要,故又称“节状”。为防止官吏从中作弊,审核机关审核时,还可以索取原状对照。4.回避:回避有四种情况:一是故旧关系和科举同年同科及第等的回避;二是籍贯回避;三是案发起诉人和缉捕人必须回避;四是法官内部有亲旧关系的,不能同时担任同一案件的审判工作。5.募告:宋代无专门的检察机关提出公诉,起诉一般有四种方式:一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向官府提出;二是其他知情人向官府告发,官府对某些犯罪还以物质鼓励人们告发,称为“募告”,也有强迫人们告发的,如对谋叛等大恶,不告者要负“连坐”之责;三是罪犯自首,有罪犯自发的,也有官府强制的;四是各级官司纠举,包括监察机关通判、监司、台谏等弹劾论列,行政长官觉察按劾,官司互举,中央遣使巡察等。6.刑罚: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把五刑中的笞、杖刑一律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不再服劳役;流刑折为脊杖,杖后除原为加役的改为就地配役三年外,其余流刑均改为就地配役一年。7.配役和刺字配役又称“刺配”,是指对罪犯先杖打脊部然后刺面再押解到指定地点服役的刑罚,是集杖、黥、流、役于一身的一种复合刑罚。宋初配役刑除了要杖责外,大多要刺面,是古代“黥刑”的复活,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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