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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180 (第1/3页)
法律审”分离。在宋朝法院内,负责审清犯罪事实的是一个法官,叫作推司、狱司、推勘官;负责检出适用之法律的是另一个法官,叫作法司、检法官。两者不可为同一人。这便是“鞫谳分司”的基本精神。在地方,州府法院的左右推官、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都属于推司系统,司法参军则属谳司系统。宋代实行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鞫谳分司”司法制度,但在宋亡之后,即被遗弃。2.推勘官不得自行问罪:推勘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讯清楚。按照宋朝的立法,“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意思是说,推勘官鞫问的罪情,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控罪范围内,起诉书没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问罪,否则,法官以“故入人罪”论处。这叫作“据状鞫狱”。3.检法官:检法官的责任是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将一切适用的法律条文检出来。独立的检法官设置也可以防止推勘官滥用权力,因为检法官如果发现卷宗有疑点,可以提出驳正。如果检法官能够驳正错案,他将获得奖赏;反过来,如果案情有疑,而检法官未能驳正,则将与推勘官一起受到处分。例子:宋真宗年间,莱州捕获两个盗贼,州太守用法严酷,指使人故意高估了盗贼所盗赃物的价值,以图置其于死罪。莱州司法参军西门允在检法时,发现赃物估价过高,提出驳正,要求按盗贼盗抢之时的物价重新估值,“公(即西门允)阅卷,请估依犯时,持议甚坚”,终使二犯免被判处死刑。4.拟判一宗刑案如果录问时没有发现问题,检法时也没有发现问题,那么就转入下一个程序:拟判。我们以州法院为观察样本,判决书通常是由推官或签判起草的,他们根据推勘官审讯清楚的犯罪事实,以及检法官检出的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拟出判决书草稿。然后,这份判决书交给本州政府的法官集体讨论。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判决委员会”,州的行政长官——州太守(知州)则是委员会的当然首席法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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