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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三) (第5/17页)
为犯只需实现构成要件规范 的行为类型,不需要产生任何结果就会构成犯罪既遂,例如通姦罪、重婚罪、公 然侮辱罪;结果犯则通常需要有特定的结果才叫既遂,例如:杀人罪的人死,伤 害罪的受伤,毁损罪的物品、文书、建筑物毁损。」 「一般刑法总则教科书都会提到的我们就不多加着墨,我们今天针对手段来 说明。大家看刑法妨害公务罪章的35条─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罪,请小 平来念项。」 喔,「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然后再念刑法22条的强制性交罪。」 我有没有听错啊,她叫我用念的耶,呵呵,次安安稳稳地坐在椅子上听 讲跟性交有关的法条,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假设老师是公务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强暴 或胁迫。」 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做出的「我没有杀伤力 」的动作。 这次要轮到我被踢了吗?我脑海里又浮现电影「食神」的画面─「都当着面 说了要再来一次,你还上当!」 靠,我哪敢真的对她做出什麽强暴、胁迫的动作啊。 「你放心啦,儘管对老师示范何谓强暴胁迫,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 你的。」 陈老师下巴略向我扬了扬,示意要我动手。 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虽然确定要做了,却不知怎麽表现,只能畏缩地走 向老师,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 「蛤?这就叫做强暴胁迫喔?那全台湾有99%的人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 强制性交罪了!」 老师莫可奈何地笑着。 「那,如果是强制性交罪的强暴行为呢?你觉得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叫做强 暴?」 咦?我想了想,那应该要很粗暴吧,要用强暴的方式使一个人承受违反其意 愿的性交,那不是要使用相当的蛮力吗?「法条用语同样是强暴,即使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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