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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判决 (第2/3页)
不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佐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孟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孟宥与邱穆青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邱闻由孟宥抚养,邱穆青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邱穆青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孟宥于2009年经人介绍与被告邱穆青相识并相恋,二人于2014年5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孟宥、邱穆青于2015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邱闻,现随孟宥一起生活。原告孟宥曾于2026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邱穆青离婚,一审法院于2026年10月23日作出(2026)A096民初字第0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孟宥、邱穆青离婚。现今原告孟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邱穆青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孟宥、邱穆青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婚初夫妻感情很好,后孟宥开始怀疑邱穆青在婚内与多名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而引发夫妻矛盾,但其并无可靠的事实依据。故孟宥请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认定其与邱穆青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支持其诉讼请求。依照《XXXXXX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孟宥与被告邱穆青离婚。 二审中,上诉人孟宥提交新证据:1.A市鎏金花园一期4栋1单元2401号房购房合同、房产证及银行流水单,证明目的:该房产系邱穆青婚后购入,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认可。2.A市鎏金花园一期4栋1单元电梯、24楼走道物业监控录像,证明目的:邱穆青在婚内与多名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本院认为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可。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孟宥与邱穆青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是否正确。本案庭审中,上诉人孟宥与被上诉人邱穆青皆认定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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